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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验收≠自由验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也擅自作出验收合格结论?请看验收9条红线!

发布时间:

2022-05-23 13:58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发布《关于2022年第一季度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复核检查情况通报》显示,此次自主验收复核,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随机抽取的10个建设项目,仅有1个基本符合自主验收要求

同时,该文指出:

 

(一)部分建设单位未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部分建设单位环保主体责任意识较低,过分依赖第三方,以不专业、不懂环保要求为由,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严格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擅自变更污染防治设施处理工艺,在自主验收过程中把关不严甚至不把关,导致程序不规范、内容错漏、结论可信度低。

 

(二)部分环保中介公司业务水平较低。核查中发现,大多建设单位基本全权委托环保中介公司代办环保相关手续(包括自主验收),但部分环保中介公司业务水平较低,对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不熟悉,不按照相关验收规范开展验收工作及编制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粗制滥造,内容大多直接简单复制粘贴环评报告,与实际建设情况不相符,甚至出现抄袭、造假等情况。

 

(三)部分检测机构验收监测不规范。部分检测机构未严格按照监测规范要求开展验收监测,主要存在采样口设置不规范、排气筒高度不够、未核实生产工况或治污工艺等问题,导致监测数据失实,监测结论不可信。

 

该文也附具了2022年第一季度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核查情况表附件中点明了具体的验收问题等,打开链接后点击底部查阅文件免费查阅下载,电脑上便捷下载方式见后文)   。

 

2020年9月1日新固废法正式施行,要求企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标志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进入企业全 面自主验收时代,企业面临的行政审批手续得到精简,但这并不等于企业可以“自由”验收。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

 

(一)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四)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六)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七)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八)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九)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擅自作出验收合格结论,查处!

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开展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随机抽查时发现,清溪1家企业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作出验收合格结论,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被依法立案查处。

    

 

    据了解,该企业已通过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同意建设,主要从事塑胶制品生产。执法人员检查时企业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经污染防治设施处理后排放。现场该企业向执法人员提供了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自主验收意见等资料,但未能提供排污许可证。经执法人员进一步核实,该企业建设项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但却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验收,并作出验收合格结论。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意见。执法人员依法对该企业进行立案查处,并责令其重新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该企业进行处罚。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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